第1209章 这就是资产阶级革命 上-《天下豪商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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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如果借贷人因为经营不善,无法偿还贷款。他们也不会永远失去庄园,而是失去落干年的使用权。而且他们只要不失去府兵、骑兵(骑士)的军籍,就拥有提前赎回农场的权利(只能在农场完成秋收后赎回)。

    另外,这些职田庄园农场,理论上虽然是官产,但是根据正在起草的《共和民法典》的规定,是可以由子孙继承的,只是不得进行分割。

    而继承农场的子孙,就必须履行当兵的义务。并且根据他们的公民等级,决定农场是否免税。

    只有取得临时公民及以上身份,职田农场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。否则就必须缴纳田税,而田税收取的则是农产品或等值的银钱。

    如果没有子孙愿意承担当兵的义务,或者公民等级为“候补”、“临时”的府兵骑兵,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承担兵役(不包括阵亡、战伤、被俘、失踪等原因),职田农场也会被收回。其中候补公民的农场会被立即收回,临时公民的农场则会在临时期满后收回。

    而终身公民除非被降级(因为犯罪或严重触犯军法),否则他们无论能否承担兵役,都可以终身拥有农场,而且不必缴纳农业税。

    此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共和国的平民、候补公民还需要承担丁税,也就是人头税——丁税相当于宋朝的丁税和免役钱的结合。不向公民和公民的妻子、子女征收。候补公民如果拥有军籍,也可以享受相同的免税待遇。平民和非军籍的候补公民。则不能免税。

    不过共和国的丁税和田税都不重,对平民而言也不是多大的负担。

    因而在共和国的财政收入中,丁、田二税的占比是非常低的。而且归地方的州府和自治市支配,并不是中央税。

    而共和国财入的大头,则是各种各样的工商收入。包括关税、市税(市税通常是包税)、船税(凡是隶籍共和国,可以得到共和国海军保护的商船都要交税)、房产税(只在城市中收取)、矿税、伐木税(商业化伐木要交税)等税项,以及保护国(地)贡金,官营工商业的利润等等。

    另外,公民捐款,也是共和国财政的重要来源——捐款是可以维持或提示公民等级的!而公民等级的好处,自不待言。

    除了对税收和职田庄园进行了严格、明确的规范,《共和国民法典》中,还格外突出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。和买、强征、抄没等等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,不是明令禁止,就是给予了极其严格的约束——只有在国家面临外敌入侵的紧急状态,政府才能强征民间的财物用于抵抗,而且在战后还必须照价赔偿。

    当然了,对于商人和大地主(主要是勋贵地主)的逃税行为,也是《共和国刑法典》的重点处罚项目。除了罚款、拘捕等常见的处罚方法,还有“公民降级”这个大杀器!

    包括最高等级的元勋公民,都有可能因为逃税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被降级!

    所以逃税在共和国的代价,是非常巨大的。考虑到共和国的税率,实在是得不偿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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